
2020年日本商標注冊須知
近年來,隨著中國國內經濟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和個人的產品和服務走出國門,來到日本。與此同時,中國企業和個人在日本的商標注冊需求越來越大,但很多人并不了解日本商標注冊體系。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這方面。
(1)日本商標申請審查制度概述
日本的商標審查程序與中國略有不同。申請后,如發現在先近似商標或其他不符合商標法的理由,日本專利局將發出拒絕理由通知書。對于拒絕理由通知書,海外申請人有3個月的時間(可以申請延期并承擔費用)提交意見(和更正)以克服這一拒絕理由。如果提交的意見陳述或更正不被接受,日本專利局將發布拒絕裁決。至此,復習階段結束。如果對駁回裁定不滿意,可以向日本專利局提交審理申請(類似國內商標復審程序)。如下圖所示:
(2)指定商品/服務的數量
在日本申請商標時指定的商品/服務數量不會改變官方費用。也就是說,指定一種商品/服務的官方成本與指定所有商品/服務的官方成本相同。但指定項目越多,因在先商標而被拒絕注冊的可能性就越高,并可能因對商標的使用存在合理懷疑而被告知拒絕的理由。而且注冊后更有可能被第三方撤銷三年不用。
(三)關于商標使用和預期用途
根據指定商品和服務的檢驗記錄,對商標申請時指定的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中的商標用途和預期用途有合理懷疑的,視為不符合《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第十二條第二款。(3)日本商標的檢驗標準)。即申請人需要或者打算在與其自身業務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中使用所申請的商標。
然而,僅根據申請表中的記錄很難判斷該商標是否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務。因此,商標使用或使用意向的確定是通過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使用意向相關證明文件來實現的。
(4)拒絕通知
申請中記載的商品或者服務屬于下列兩種情形的,原則上因懷疑該商標是否被使用或者擬被使用而發出拒絕理由通知書。
1.小生意
1)申請人為個人,指定服務為向客戶提供服裝、食品、日用品相關商品的零售或批發業務(以下簡稱綜合零售服務);
2)申請人為法人,指定綜合零售服務。經調查是否使用與其自身經營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能確定申請人提供的是綜合零售服務;
3)指定多個不同的零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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